简体版 繁體版 China ceramic 网通站
首页 会员中心 名家名瓷 RSS定阅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网站建设 留言
中华陶瓷网
网络兴瓷,陶瓷行业第一门户
资讯 企业 产品 供应 求购 搜索 文化 德化瓷
 首页 展会 人才 商城 图库 电子杂志 陶瓷技术 行业百科 营销管理 陶瓷名家名作 论坛
相关下载 | 经营管理 | 商务助手 | 展会手册   搜索   
关注排行  
行业术语 更多...
信息内容
   
 您的位置: 首页>行业百科>>国际贸易>>|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发布:2007-6-28 16:16:11  来源: 中华陶瓷网 [字体: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A.合同报批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 。 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B.海关登记备案

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 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C.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D.核销

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 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上一页 [1] 下一页
共有  条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本类最新 更多...
关于我们  本站新闻  产品服务  帮助中心  诚聘英才  网站导航  友情链接  RSS定阅  新闻调用  联系我们  留言
版权所有 (C) 2007-2008 中华陶瓷网 Ctaoci.com 通用网址:中华陶瓷网 电子邮件:web#ctaoci.com
联系地址:福建德化陶瓷科技园科技大楼二楼 邮政编号:362500 主管单位:福建省德化科技局 运营商:网兴网络科技
电话:0595-23555005 23566007 传真:0595-23593359 广告热线:13600777720  闽ICP备05012475号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会员 陶瓷行业网站排名第一 福建省电子商务协会常务理事